上诉人余**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市一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市一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0000元。事实及理由:1996年7月19日,余**因交通事故进入市一医院住院治疗,但该医院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现导致双下肌萎缩致残,市一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市一医院辩称,1、余**提起本案诉讼超过诉讼时效;2、余**仅以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湘雅医院医生的错误认识为依据,无法证明市一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3、余**在一审中要求的赔偿金额为11万元,二审中增加赔偿金额...(本文书还有2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