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3日,程*在某汽车贸易公司试驾车型为骐达的新a******号小型客车,并签订了试乘试驾协议书。某汽车贸易公司对程*的驾驶证进行了审查,并派一名工作人员陪同试驾。
原审法院认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包装公司所有的新a******号小型客车与试乘试驾人员程*驾驶的某汽车贸易公司所有的新a******号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某包装公司车辆受损。某包装公司有权利选择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既可以要求侵权人恢复原状,修理受损车辆,也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原审被告关于某包装公司应先支付修理费用,再要求三原审被告赔偿损失的辩解意见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交通事故中原告的损害,应先由某保险...(本文书还有2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