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诉被告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邱丽芳独任审理,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及被告许**、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13日,被告许**向原告郝**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6%,按季度结息,后被告许**以还款困难为由要求降息,2011年9月13日经双方协商约定月利率为1%,2013年10月20日被告许**向原告郝**保证2013年冬天付1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4年尽量付清,但被告许**从变更利息后再无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许**、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2、被告许**、王**支付原告从2011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9...(本文书还有2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