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1诉被告邓某2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组成由审判员胡亮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钱财保、向子龙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税勇、被告邓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继承谭**、邓**二人于1980年在清坪街居委会二组所修建房屋中应有份额。原告邓某1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巴东县清太坪镇清坪街居委会二组(原清太坪镇大石垭村四组)居*谭**、邓**夫妇于1980年在清坪街居委会二组修建了**栋砖混结构的平房(**层**号间)。之后,谭**、邓**夫妇于1989年服毒自杀身亡。谭**、邓**夫妇死亡后,遗有一个年仅4周**儿子万某,当时,谭**的父母均已死亡,邓**的父母邓某2、谭**及其养父母万**、邓菊英尚在,因几位老人年龄较大,经家庭共同成员协商后,要求原告(被告之子、万某舅父)承担抚养万某的义务并偿还谭**、邓**因建房所产生的债务。原告考虑万某是自己的亲舅侄,加之万某没有其他亲属,经与妻子胡国娇商量后主动承担了抚养万某的义务,供养万某从就读幼儿园开始至万某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原告在抚养万某期间,不仅代谭**、邓**偿还了全部债务,而且也为万某管理维护其父母遗留的上述房屋,直到万某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12年9月4日,万某自杀身亡,万某死亡时未婚,万某生前家庭成员有:父谭**、...(本文书还有5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