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不服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姜**颁发上集建(1996)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第三人姜**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1996年为第三人姜**颁发了上集建(1996)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姜**;土地来源:划拨;批准用途:住宅;用地面积:214平方米;东至苗三星,西至路,南至空,北至路。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和依据:1、分户登记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4、《土地登记规则》。
原告苗**诉称,其在本村合法拥有宅基地一处,东西长20米,南北长19米。在原...(本文书还有1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