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景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代理人钟**,被告白**的委托代理人励青,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起诉称:2011年7月1日19时5分许,被告白**驾驶皖k×××××号中型自卸货车沿329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至329国道131km+200m地方(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慈甬路与武陵路)处时,与由北往南行驶的由原告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鉴定,原告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休息期限至定残日前一天止,护理期限为4个月,营养期限为3个月。皖k×××××号中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现...(本文书还有2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