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河南省建材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秦**、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86年8月开始到被告处工作,在工作期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为被告的发展壮大作出了一定贡献,可被告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停缴了原告的养老保险金。后被告于2010年8月份改制,于2011年4月份对外公示企业改制工人名单,原告才发现被告私自将其除名。原告至今未接到任何书面通知,此事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均无果。原告于2013年3月5日向荥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当日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1998年11月份至2010年8月份的待岗期间生活费;判令被告立即给原告补交1998年11月份至2010年8月份的养老保险金;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1986年度至2010年度的经济补偿金40000元。
被告辩称:1、原告所诉系因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引...(本文书还有2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