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花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被告委托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6月29日,原、被告签订秦*二组丁香里门面房改造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门面房改造,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被告于2011年7月30日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欠原告质量保证金71430元,保修期一年。现保修期已过,被告仅于2012年9月20日支付质量保证金10000元,拒不支付剩余6143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质量保证金6143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其已退还原告质量保证金15000元,尚欠56430元;张国瑞欠被告质量保证金50000元,若张国瑞将该款项归还被告,被告将支付原告剩余质量保证金。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本文书还有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