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诉被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滇源路营业所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滇源路营业所负责人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诉称:原告在大理建材城经营建材,为方便就近在被告处开立了储蓄银行账户,卡尾号为xxx(以下简称该卡),开立账户的证件为原告身份证,预留电话为原告本人手机号,未开通手机、网上银行业务。2016年6月6日上午11时许原告手机收到95xxx发送的该卡几笔转账、消费的银行提示短信。但原告自己并未有转账消费的情况,所以马上持银行卡、身份证到被告营业厅冻结了该卡,并打印交易明细清单。结果发现共有转支1笔、刷卡消费5笔,共计334820元均是异地交易。之后原告立即持银行卡、身份证、交易明细清单向大理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冻结了其中转支的1笔款项20万元,但其余的134820元已经被消费...(本文书还有3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