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诉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28日,原告所有的云l******号小型轿车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2016年2月9日16时18分原告驾驶该车在关南线k58+800m处时与云l******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本人及车上乘员赵*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及乘车人赵*因受伤门诊治疗支出1278.31元,云l******号小型轿车现已无修复价值。事发当天原告即向被告报保险,但被告怠于定损并拒绝按合同约定赔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文书还有2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