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无锡新中润国际集团中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捷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耐公司)、被上诉人jif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if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2011)沪海法商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5月26日,美国corporatefundingpartners公司与无锡旭日东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旭日公司订购女式服装55,440套,单价为13美元,总价为720,720美元,价格条件为fob上海,支付方式为信用证结算。货物分两批交付,7月20日前交付30,000套,总价为390,000美元,即涉案货物;剩余25,440套约定8月3日前交付。合同签订后,中润公司作为旭日公司的出口代理,委托捷耐公司安排涉案货物的出运,并向捷耐公司支付了订舱费、装箱费、thc费...(本文书还有40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