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诉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子女蒋**由原告抚养,蒋**、蒋*坤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结婚以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9月原告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证据不足,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到广东省打工,原、被告已超过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蒋**辩称,1、同意与原告离婚;2、要求婚生子女蒋**、蒋**、蒋*坤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7600元;3、共同债务250000...(本文书还有1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