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衡水前么头国储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前么头粮库)与被上诉人中粮生化能源(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龙*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齐齐哈尔中院)(2016)黑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前么头粮库上诉称,前么头粮库与中粮龙*公司签订《玉米购销合同》是通过电子邮件完成,合同签订地、标的物、合同履行地均在前么头粮库住所地,不是合同所载明的龙*;双方当事人的往来实际是款项使用关系,采用粮食原地不动,款项流动方式形成交易,《玉米采购合同》与实质法律关系不符。龙*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齐齐哈尔中院受理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本文书还有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