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明浩优格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浩优格家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保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皖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明浩优格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浩优格家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驳回许方银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除交强险外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表述“事故发生后许方银弃车逃逸”,许方银肇事逃逸的事实不容置疑。2、许方银肇事逃逸的行为严重违法,上诉人已就案涉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向许方银尽到了提示义务,上诉人有权依据保险条款拒绝赔付。3、许方银作...(本文书还有2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