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曹**以违法司法拘留赔偿、错误执行赔偿申请封丘县人民法院(下称封丘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封丘法院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6)豫0727法赔****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2016年9月7日组织双方对本案进行了质证。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请求人曹**要求封丘法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包括:1、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2、赔偿财产损失5万元;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及错误拘留30天赔偿金等共计5万元。
封丘法院认为,赔偿请求人曹**的赔偿申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其赔偿申请,不予支持。遂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6)豫0727法赔****号国家赔偿决定,驳回了赔偿请求人曹**全部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曹**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其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与向封丘法院提出的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3年...(本文书还有3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