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郭*、郭*、郭**、王**诉被告杨**、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6日和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郭*、郭*、郭**、王**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杨**、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郭*、郭*、郭**、王**诉称:2015年9月20日18时18分许,杨**驾驶苏a×××××重型自卸货车沿徽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新大道路口时,与郭金海沿中新大道由西向东驾驶的皖m×××××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郭金海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负事故主要责任,郭金海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肇事车辆的车主是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杨**为该单位驾驶员。保险公...(本文书还有3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