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长市天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鹏公司)诉被告安徽鹏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嘉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依法受理。2013年11月18日,被告鹏嘉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受理,与本诉合并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天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孙*、鹏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鹏公司本诉诉称:2009年5月27日,天鹏公司与原安徽德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汇公司)签订《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德汇公司将其”仓储出让土地15905㎡,厂内有砖混标准办公室**号间,面积884.8㎡,小型生产车间**幢**号余㎡,新建半钢结构厂房**幢约2500㎡,厂房内电源齐全,院内花木、草坪、门卫、电动门、水*、自来水、通讯等设施齐全,经双方协商,转让总金额为626万元”。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德汇公司负责地、产权三周*过户到天鹏公司名下,但天鹏公司必须先支付三分之一不足的过户费即26万元给德汇公司,此款在转让总款中扣除,剩余600万元分两期支付;第三条约定,天鹏公司从地产权证转到其名下之日起,在三个月内支付300万元,下欠300万元从协议签订生效之日算起,在一年内归还德汇公司。协议签订...(本文书还有4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