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9日9时许,上诉人赵**、罗**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欲乘坐3u8574次航班从西双版纳州至成都市,在西双版纳机场被民警抓获,后赵**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净重289.44克;罗**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净重263.1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登机牌、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2月19日,民警在云南省景洪市飞机场开展公开查缉,9时许,民警发现两名正在过安检的男子神色慌张、行迹十分可疑。民警即上前让其中一名男子拿出证件,该名男子叫罗**,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机场安检室进行x光检查,经过初步检查,发现罗**体内有异物,民警对其进行盘问,罗**称自己体内携带有异物和同伙的情况。在盘问罗**的同时,民警将同案的赵**抓获。盘问罗**的民警还未将罗**有同伙的情况通知其他民警。另民警将赵**进行x光检查,赵**体内发现有异物,民警对赵**进行盘问,赵**称自己肚子里面携带了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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