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5年6月1日16时30分左右,上诉人林*因与女友苏某发生感情纠纷,在昆明市东川区凯通路中段金一大厦**楼三星体验店东侧人行道上用事先准备好的刀连刺被害人苏某胸腹、腰部数刀,致被害人因肝肾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被告人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林*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1日16时45分许,东川区凯通路“福泰通讯”店员工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该店一名叫苏某的女工被一名男子捅伤。接警后,公安民警赶到案发现场,将被害人苏某送往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同日17时许,被告人林*主动到东川区新村派出所投案,并供认其持刀杀害苏某的事实。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6月1日17时5分,公安民警对案发中心现场位于昆明市东川区凯通路中段金...(本文书还有1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