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先富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6)云01刑初字****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先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235.9克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5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何先富驾驶车牌号为浙j×××××的黑色海马轿车从云南省临沧市运输毒品至昆明市,到达昆明市安宁收费站出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该车副驾驶座位踏板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235.9克。
上述事实,有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抓获经过说明材料、现场盘问笔录、毒品提取笔录、毒品现场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本文书还有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