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原告何**诉称:原告之子马*于2013年7月25日受雇于被告陆海公司,在其所属的”陆海砼9号”轮从事船员工作,工作地点位于珠海市。马*入职之时与被告陆海公司约定被告陆海公司给其购买人身保险,之后被告陆海公司又作出了购买人身保险的承诺。2013年8月2日下午马*在从事劳务雇佣活动中死亡。原告马**、何**要求被告陆海公司为其子马*申报人身意外保险,但被告太平洋保险一直未向两原告支付保险赔偿。两原告认为,两原告是马*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也是人身意外保险中的受益人,两被告的行为导致两原告的合法利益受损,因此,原告马**、原告何**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太平洋保险向两原告赔偿马*意外死亡保险赔偿金人民币(以下若无特别注明,均为人民币)20万元,被告陆海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陆海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被告太平洋保险答辩称:本案所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记名保险,被告陆海公司向其投保的保险责任期间为2013年4月11日至2014年4月11日,被保险人为11人,有相应的清单,清单不包含原告之子马*。本案事故发生...(本文书还有44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