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水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告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受理,于2012年4月1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水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水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诉称:原告开发的楼盘秦*天啓花苑竣工后,被告为购买天啓花苑201号房屋与原告进行了协商。2009年3月26日,被告从原告处将201号房屋钥匙四把领走,承诺一定会购买该房屋,并提出先预交部分房款后入住,再由双方进一步协商后签定购房合同书。被告分三次总计向原告预交房屋定金35万元,但双方因对售房总价款始终不能协商一致,至今仍未签订购房合同。原告曾多次以书面和口头方式通知被告协商购房事宜,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2009年2月28日,原告曾*被告发出收回房屋通知书,限被告一周*交回房屋,原告拒不交回。原告对被告一再容让,被告却置之不理。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秦*天啓花苑201号房屋(价值约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张**辩称:1、原告所述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自相矛盾。(1)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分三次预交房屋定金35万元,至今原、被告双方主要因房款数额未能协商一致不能...(本文书还有4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