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诉被告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被告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诉称:被告系甘g******号货车车主。2011年12月10日,原、被告在秦*县杨*有的信息部签订了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运原告的16吨苹果,从秦*县千户乡到张掖市水果批发市场,货物价值147000元,总运价3200元,承运时间为48小时。货物装好后,被告驾驶甘g******号货车行驶到景泰县上沙沃镇路段时出现堵车现象,被告将运货车辆停放在交警指定的位置。在被告所驾驶的车辆前方停放着新i******重型牵引车,后来该牵引车欲向前行时,在倒车正位的过程中与被告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形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就向被告提出尽快将货物转车运走,可被告作为承运人,不但不采纳原告之意见,按约定的时间及时将其承运的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反而自作主张将货物卸在事故发生地,并由其自行封存保管,原告的货物系保鲜类,由于被告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致使货物严重冻伤,失去了经济价值。原、被告签订的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其内容合法,权利义务依法应当得到保护。被告作为承运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将原告货物送达到目的地,其行为构成违约,同时因被告自作主张将原告的货物封存,致使原告也无法对货物进行正常的保护,现货物已严重冻伤,失去了经济价值。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状诉贵院,请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货物损失147000元,交通费和食宿费2000元;承担2011年12月28日搬运货物时产生的费用,即景泰县上沙沃镇到张掖市场的运费3500元、装车费1000元、苹果存放房租1800元、装卸工便餐费316元,计6616元。
被告贺**辩称:(一)、原告陈述景泰县...(本文书还有7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