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靓马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中阳拍卖行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因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12月22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0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福主审、代理审判员那卓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7年3月15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沈阳靓马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韩**,被告辽宁中阳拍卖行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的委托代理人杨*、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靓马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得知被告将公开拍卖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陵东乡方溪湖村整体厂区后,于2006年4月24日通过银行向被告交纳了150万元保证金。2006年5月24日原告通过公开竞买,以422万元中买并于2006年6月6日足额向被告支付了拍卖标的物价款。因整体厂区已被第三人占用至今仍未予交付,经...(本文书还有27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