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1年3月1日,被告人王*卖给吸毒人员蔡*毒品海洛因一小包(0.1克),收取300元。
2011年2月22日,被告人王*通过冯*卖给马某毒品海洛因1小包(0.25克),非法获利200元,同月23日,通过冯*卖给马某毒品海洛因1小包(0.5克),非法获利500元,24日,通过冯*卖给马某毒品海洛因2小包(共计0.62克),非法获利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载明:2011年3月3日中午,秦*县公安局民警在执勤巡逻中将吸毒人员蔡*抓获,经审查,蔡*自2010年4月以来多次从王*处买得毒品海洛因供自己吸食,王*有重大贩毒嫌疑,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在秦*县兴国镇四司巷将涉嫌贩毒的王*抓获。
(2)被告人王*当庭及在卷供述:2011年3月1日中午,蔡*打电话问我有么(指海洛因),我说有一...(本文书还有2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