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
原告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诉被告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被告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众公司诉称,原告将秦*县技术学校的护坡工程发包给了吕*东,被告朱**是吕*东雇佣的农民工,而非本公司员工,被告给吕*东提供劳务,吕*东给被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朱**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管理隶属关系,被告不受原告联众公司员工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被告也不享受原告公司员工的任何待遇。原告与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构成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双方之间不是事实劳动关系,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原告联众公司与被告朱**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与事实不符。故依法诉请法院: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辩称,被告与原告联众公司自2011年3月27日(农历2011年2月23日)起至2011年6月27日(农历201...(本文书还有45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