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男,1978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闫**因与被上诉人白**、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2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张**、被上诉人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白**赔偿被上诉人白**的各项损失;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上诉人系无偿给被上诉人白**、白**开车运输游乐设施。且一审庭审笔录中,被上诉人白**认可事故车上有白**的物品,故上诉人闫**与被上诉...(本文书还有38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