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单**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单**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单**在一审诉称:2015年12月,单**在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处购买并开通了长春联通gprs20元无限量套餐手机卡,卡号为155****6322。根据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出具的综合业务受理单约定,单**的手机卡品牌名称:g网畅听套餐;原产品:如意通-g网畅听套餐(长春10元来显集团本地互免外单项0.2);用户当前服务:g网语音主服务、短消息lte(4g上网),国内漫游、gprs功能、呼叫转移、国内长途;用户当前优惠:各项功能有效期为2011年6月2日至20...(本文书还有3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