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9日19时许,被害人胥某军和其妻子冯**去被告人王*红家协商挖路事宜未果,后胥某军用镢头挖被告人王*红家门前的路而引起争吵,继而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王*红夺过胥某军用来挖路的镢头,朝被害人胥某军的左侧肩部、左大腿部击打,致被害人胥某军受伤。胥某军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左肩胛骨骨折2.左侧腰部软组织损伤3.左上臂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被害人胥某军的损伤属轻伤,被害人胥某军左侧肩部损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另查明,附带民事赔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王*红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胥某军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胥某军对被告人王*红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王*红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的供述
被告人王*红的供述,内容为:2012年3月9日19时左右,当时我媳妇任某菊在沙发上坐...(本文书还有2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