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被告张*、被告中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医疗费108814元、交通费2145元、诊疗费345元、营养费9000元、后续治疗费1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护理费17810、鉴定费2100元、伤残赔偿金27130.8元等共计191444.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日,被告张*驾驶黑号福特牌小型轿车将原告左脚压伤。此起事故经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张*负全部责任,原告因伤住院。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在被告中保公司投保交...(本文书还有19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