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伊春林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伊春中院)(2013)伊中商终字第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黑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申请人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裁定认定执行标的物土地未实际交付错误,根据一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公告及刘**取得使用权后再次处分,证实本案已经完全执行完毕,不存在是否交付问题。另,作为执行标的物的土地使用权,可因法院裁判文书而取得的,文书送达即取得该权利,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是两个问题,至于什么时间交付使用是刘**的权利。(二)一、二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和《黑...(本文书还有2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