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赵*红无证驾驶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秦*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秦*县陇城镇街泉庄醋厂路段时,碰撞行人张*基,致张*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赵*红后驾车逃逸,2012年1月30日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赵*红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29.5万元(不包括已支付的1.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赵*红从轻处罚。本院已裁定准许其撤回附带民事起诉。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赵*红的供述内容为:2011年1月28日下午19时许,我吃完饭驾驶自己的甘a******小型客车拉载赵**及赵**和三个小孩由鱼儿沟出发驶往马关乡。因天非常黑,我开着大灯,在我相对方向左前方10米远并排走着两个人,好像喝过酒,当车辆行驶至两个人旁边时,突然一个猛向车前一跑,车的左前角就将这个人撞飞了,我就紧急踩刹车,由于刹车太猛,我的头就...(本文书还有2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