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起诉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以下简称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峻德煤矿(以下简称峻德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岗中院)(2015)鹤民立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没有法律依据。计算工龄错误的事实双方不存在争议,有峻德煤矿...(本文书还有43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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