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8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6年2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郭**,原审第三人辽宁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直连供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系名称为“高层建筑供暖联网系统”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2年3月28日,申请号为02109212.5,并于2004年8月11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公告号为c*******c。2004年9月9日,直连供暖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05年6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727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7277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无效。张**不该决定,于法定期间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虽称第7277号决定错误地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有稳定管压的特征,并以此否定本专利的创造性,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7277号决定中实际上并未将稳定管压认定为本专利的技术特征,仅是将稳定管压作为专利复审委员会所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故...(本文书还有5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