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成都枫庭园林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于2014年7月11日由代理审判员李*平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法定代理人刘**、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李**,被告成都枫庭园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青川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3年4月17日,被告李**驾驶川a***l8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郫县观柏路由郫花路方向朝南北大道方向行驶至事故地时,与车行方向由左至右放学回家的原告刘**相撞,造成原告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刘**被送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后转入成飞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八、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23500元。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划分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刘**遂向本院起诉。
被告李**...(本文书还有2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