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郑**诉被告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段**,被告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12年1月17日,被告何**驾驶津j******轿车,与原告王**、郑**乘坐的豫a******号轿车,在京港澳613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新乡大队作出豫公高交认字20120000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何**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被告太平洋公司是该车辆的保险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暂定,待评残后确定);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伤残评定结论已出,故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王**各项损失75622.28元,赔偿原告郑**各项损失82001.69元...(本文书还有3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