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贵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张**与被告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3年6月20日,我与被告签订一份《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我与被告就承包龙煤新疆能源公司西山煤矿选煤厂主厂房(重选车间)达成协议,后于2013年12月进行了结算,总计工程量423980元,借支为302900元,尚欠121080元,后被告支付了40000元,尚有81080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810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袁**辩称:原告为我公司在铁路上施工是事实,但我公司不欠原告劳务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龙煤新疆能源公司西山煤矿选煤厂主厂房(重选车间)框架结构工程。建筑面积1912.5平方米,劳务费每平方米定价正负零以下4...(本文书还有9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