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诉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安徽分公司)、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被告大众安徽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起诉称:2011年10月12日8时20分许,被告李*驾驶皖s×××××号大型仓栅式货车,沿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北二环东路自东往西行驶至神鹰针织工贸有限公司对出地方处右转弯时,与沿北侧非机动车道自东往西行驶的由原告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李*驾驶的皖s×××××号大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大众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慈溪市人民医院急诊治疗,入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头部及全身多处挫伤”,经治疗于20...(本文书还有2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