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消费者投诉事项答复意见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被上诉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银监局)委托代理人袁*、程**,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松支行(以下简称河松支行)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2011年2月14日在河松支行处购买了10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销售的险种为“盈盛c”的人寿保险。2015年3月24日,刘**向银监局递交行政处罚申请书,请求银监局给予河松支行行政处罚。刘**认为,投保单存在以下问题:1、投保人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字;2、没有抄写风险提示语;3、暂不确定是否有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及保单回执上签字;4、被保险人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字;5、投保单上的信息是业务员填写的;6、未接到回访电话;7、没有收到红利通知书;8、保险公司人...(本文书还有2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