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聂**与被上诉人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聂**,被上诉人新世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泸州老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聂**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对上诉人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审查判决;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泸州老窖公司在标签上不标注“液态法白*”是违法的,被上诉人没依法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中的强制性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食品分类名称。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严格规范白*标签,使用食用酒精勾*的白*(液态法白*)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小麦等。不准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白*。三、涉案产品属无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表中,“白*”作为大类首先确...(本文书还有6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