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王**、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的委托代理人许**和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和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诉讼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0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但时至今日未能偿还借款。另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依据婚姻法规定,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依法起诉。
被告王**、沈**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0日王**手写借条一份:“今借到赵**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款转王**工商银行城汇支行。今借人:王**。2013、12、30...(本文书还有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