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诉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海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俞**及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初,被告因资金周*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3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被告800000元,之后又以现金的方式陆续借给被告1000000元。以上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口头承诺尽快还清。时至今日被告未予偿还借款。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800000元,利息按照同期央行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俞**辩称,原告...(本文书还有1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