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65年9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大庆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庆中院)(2015)庆商初字第2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庆诚信公司上诉称,大庆中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合同履行地未约定即按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应由大庆中院受理错误。本案借贷成立时曾口头约定由大庆诚信公司住所地给付借款,因此本案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华人民共和...(本文书还有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