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与被告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北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
柴**诉称,柴**于2014年3月通过李*介绍由孙**母亲为柴**长子办理工作,孙**母亲称需交保证金28万元,要求汇至孙**银行卡上,柴**如期汇款后,孙**母亲至今未给柴**长子办理工作,请求判令孙**返还28万元及利息。
松北法院认为,因孙**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无经常居住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肇东法院)管*。因本案尚未向孙**送达起诉状副本,其未应诉,本案不适用应诉管*规定。因孙**在柴**起诉后不存在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情形,故不适用《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本文书还有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