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17时40分许,李**驾驶无牌号**轮摩托车沿1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兴济宏业加油站处,与从油站内由东向西驶入104国道陈*福驾驶冀j×××××冀j******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沧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陈*福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沧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10天,共支付医疗费64872.9元。在此期间被告运输公司为原告垫付费用60000元,要求保险公司返还该费用,原告对此亦认可。
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2016)临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损伤评定为十级、十级伤残。休息期限180日,住院期间二人护理90日,后续治疗费约1000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2000元。
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信02沧县2015121号公估报告...(本文书还有2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