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平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平安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平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54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48406元、护理费123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合计73985元。2.鉴定费210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李**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8日18时30分许,被告李**驾驶京g******卡姆利小型客车,沿鸡东县鸡东镇振兴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鸡东休闲广场...(本文书还有1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