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安徽省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宏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安徽宏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告居住在六安开发区皋陶*,自主拥有一套房屋。2010年被告因开发建设”红叶花园洋房”项目需要对原告房屋进行拆迁,2010年6月原告房屋经现场勘查测量总建筑面积为220.62平方米,因被告多次催促原告早日搬迁,并于2011年1月19日强行拆除了原告房屋,无奈之下2011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原告在原地自选安置房一套,面积为124.55平方米,被告支付原告违建材补、搬家费、过渡费、附属物补偿费10万元。同日六安市房屋拆迁管理处颁发了房屋拆迁搬迁证,并记载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确权为准。2012年1月10日,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向原告颁发了城市拆迁房屋权属登记证,确定了原告拆迁的房屋面积为154.50平方米,据此,被告应向原告提供不低于154.50平方米的安置房,或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原告差额面积部分的房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房屋差额面积价款,但被告始终不予答复,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另向原告提供30平方米的安置房,或支付原告相应补偿款1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具有诉...(本文书还有5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