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宁01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审阅上诉意见材料、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12月2日晚11时许,被害人马**和朋友马某乙、马**、夏某某等人在兴庆区景墨家园附近“西塔手抓”吃饭,因结账和陈**(已判刑)发生口角,继而厮打,陈**的眼睛被打伤,鼻子被打流血,被害人马**被朋友拉开后离开饭馆。陈**随即给其弟陈**打电话称自己被打,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后又暗中跟随马**等人。陈**接到电话后随即纠集李**、钱*、詹*、王*、殷*(均已判刑)。陈**、陈**在上海路和凤凰北街十字路口处,挡住马**乘坐的出租车,陈**手持洋镐把与被害人马**等几人发生厮打,在陈**被对方打倒在地时,李**、钱*、殷*、王*、詹*赶到,将被害人马**追至附近的树林中,钱*、殷*持砍刀,李**持甩棍,王*、詹*用拳脚殴打被害人马**,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马**被送往急救中心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系片状锐器致腹腔内重要脏器(脾脏)破裂及多部位软组织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6年2月29日下午16时许,银川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支队在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将被告人陈**抓获归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被告人陈**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陈**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对陈**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从轻处罚。
另查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银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本文书还有7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