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诉被告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及其委托代理人金**,被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诉称,2015年9月9日,被告因为原告在路上遇见他没打招呼,将原告打伤住院治疗9天,原告的损失被告一直未进行赔偿,原告到宝力根花派出所报案后,并未对其进行处罚,后被告更为嚣张,经常给原告打电话进行骚扰。2016年5月23日,被告又找到原告进行骚扰并用石头将原告打伤,原告伤后入兴安盟蒙医院住院治疗19天,因赔偿事宜未能与被告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572.61元,其中医疗费5272.71元、误工费9790.11元、护理费3175.20元、伙食补助费2800元、交通费500元、法医鉴定费800元。
被告马**辩称,2015年9月3日,被告属实将原告打伤。2016年5月23日,被告只是与原告发生口角但并未打原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本文书还有1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