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国华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良秋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哈尔滨国华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0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南浦路立建街**号属于原告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五年,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租金每年55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交付给被告,但被告不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故起诉至法院,1、要求解除2013年10月18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2013...(本文书还有1116字未显示)